第一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是选编教材、制订授课计划、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估的基础和依据,是指导教学的纲领性、权威性文件。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第二条 课程标准是依据培养目标定位与培养计划,以及《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相关企业与行业标准,以学生综合职业素养的培养与提高为核心而确立的课程教学内容以及考核标准,是对学生经过课程教学之后预期结果所作的一种基本规范与质量要求,是教育质量应达到的基本指标。教学大纲是根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占的地位和要求,以纲要的形式反映课程内容的范围、深度、顺序和教法的规定。
第三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教务处统筹,以系(部)为单位按本细则组织实施。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草案)必须经专业教师充分讨论、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方可下发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原则
1.必须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规,符合高职教育规律,在构建课程体系和安排教学内容时贯彻改革精神;注重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为宗旨,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客观要求。
2.服从培养计划和课程结构的整体要求,明确本门课程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从质和量上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以此作为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3.可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必须注意相对稳定性。
第五条 编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
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高职教育规律,总结教学实践经验,充分研究本课程应达到的能力培养目标,指定课程所属专业教研组长组织编写。
2.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大致可分为了解、理解、掌握、熟练掌握四个不同程度标准。
3.各门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内容要注意到课程间的相互衔接,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编写一个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并做说明;教学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订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4.覆盖面较宽的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基础课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应顾及不同专业的要求,制订(修订)过程中要征询相关方面的意见。
5.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定义正确,尤其是课程标准关于工作过程知识的描述必须是企业技术和管理通用的专门术语。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格式可参见《正德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标准参考格式》和《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大纲参考格式》。
第六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执行与检查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进行备课、安排教学进程和授课。
2.系(部)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对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教研活动的内容之一。
3.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一经审定,要保持相对稳定。新课程开设前应先制定试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经第一轮教学执行后,再经修订和审定后即为课程正式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经几轮教学循环后也应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细则》即行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