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师资工作 > 职称评审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时间:2019-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与学院已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在岗教师。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二)受警告处分、被认定一般教学事故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四)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后,可初定助教职称;任教满3年,可初定讲师职称。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任教满1年,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职称:

(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和第(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较好完成导师制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1年以上。

(二)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良好”。学院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综合评分80分以上。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院级教学竞赛奖、教学类表彰。

(四)参与院级教改课题、学院认定行业协会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参与人员排名前三),并通过项目鉴定。

第八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并取得与专业相关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同时,每三年参加一次国培、省培或院访问工程师项目;且完成“一师一企”对接任务。

(二)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企业横向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学院认定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并且通过项目鉴定。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九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开展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八条第(二)(三)(四)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3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且仅限视同1篇。论文或教材质量高,对教育教学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3.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

6.入选省(部)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的完成导师制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二)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学院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综合评分85分以上。

(三)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

(四)担任校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1项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

(一)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完成“一师一企”项目;每三年参加一次国培、省培或院访问工程师项目;专业课教师需取得与专业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等级相关技能证书;专业课教师主持学院认定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单篇二等奖以上或者团队优秀奖(排名前三);或指导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1次获评为优秀成果。

(三)公共课教师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学院认定的市级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专业课教师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学院认定的横向课题2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

(四)获得省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十三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高水平代表作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代表作1篇,且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副教授职称,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取得副教授职称,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

3.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

5.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

6.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的完成导师制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二)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学院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综合评分85分以上。

(三)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四)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项以上(排名前3)。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或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方面承担重要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一条:

(一)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完成“一师一企”项目;每三年参加一次国培、省培或院访问工程师项目;专业课教师需取得与专业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等级相关技能证书;专业课教师主持学院认定的校企合作项目1项以上。

(二)担任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1项以上。

(三)指导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单篇一等奖1项以上或者团队优秀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或指导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2次获评为优秀成果。

(四)公共课教师主持市级课题3项以上或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并至少有2项通过鉴定;专业课教师主持横向课题2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

(五)其他学校认可的专业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期刊发表代表作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条件之一的,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表作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代表作2篇,且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发表论文2篇;(2)主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可视同发表论文1篇;(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左右的,可视同发表论文2篇。

(二)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项;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3);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课题通过鉴定。

(三)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

(四)入选省“333”工程培养人选、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人选等省(部)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称,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称。申报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二)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内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三)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四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原《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院人字〔2018〕19号)即行废止。